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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时间:2023-06-13人气:作者: 佚名

厦门思明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为做好我区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3年在厦门市思明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在厦门市思明区;

  2.持有厦门市思明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厦门市思明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4.厦门市思明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5.驻厦门市思明区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并在指定医院体检的。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3.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本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m.xm.bendibao.com/edu/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详见附件1账号注册操作手册),申请人使用手册详见附件2。

  网报上传照片大小小于190k,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宽度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须与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报名时间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27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7:00—24:00,逾期不再受理)。

  (三)体检

  1.体检标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要求执行(具体可上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2.体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市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双面打印。

  3.体检时间:本通知发布即日起可到指定医院体检。

  (四)现场确认

  我区现场确认将于2023年7月5日开始,具体现场确认的天数将根据我区网报人数确定。

  现场确认的网上预约方式、办理地点、具体天数及相关要求,后续将于6月底在“思明区政府网”(http://www.siming.gov.cn/xxgk/zwgkzdgz/jy/ywjy/jsgl/)上发布,敬请及时关注。

  (五)咨询电话

  0592-5926522(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0592-5862742(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四、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双面打印)原件,由以上指定体检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合格”并盖章。

  2.个人承诺书(网上签署,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按照“操作步骤”的说明完成签名。签名时应检查页面中是否正常显示了承诺书内容及签名、当前日期的组合。不需另行提交纸质承诺书)。

  3.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资格种类、学科)。

  (二)须提供现场核验的证件

  1.有效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其中考试合格证明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进一步确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核验后退还本人。

  五、特别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教育部统筹安排,由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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