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2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第一批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户籍在太原市的社会人员。
2.持有太原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驻并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太原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使用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本市普通高校其他在读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太原市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
(四)在太原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以取得证书为准。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五)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流程
具体认定流程见《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附件1)。
四、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7日8:00至4月28日17:00。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
(二)体检
申请人在完成网报后持贴有与认定网报同版照片的《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3)或《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4)(需A4纸双面打印)在规定时间到医院体检。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自行选择在我市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进行体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按照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规定参加体检。
注意: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三)申请认定、确认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1.根据《教师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含港澳台学生)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山西省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请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中点击“山西认定机构”链接获取。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政策咨询0351-2366315,技术咨询0351-2366206、2366217。
2.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须选择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时间和确认地点报名时可在报名界面查看。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确认工作采用网上办理的方式,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并获取报名号后,在“太原政务服务网”进行确认材料的申报,确认材料内容包括:所属范围材料、身体条件材料和照片,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在读学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学信网在线申请,并上传至“太原市政务服务网”“学历材料”中)。申报时间:2023年4月17日9:00至5月3日17:00,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太原政务服务网”申报确认材料,具体申报流程见“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注册申报流程图”(附件2)。网上审核时间:2023年5月5日9:00至5月10日17:00,申请人在审核时间内关注审核结果,状态为“准予受理”的为审核通过,状态为“不予受理”的为审核未通过(“不予受理”的原因请登录“太原市政务服务网”,点击“我的办件-查看-流转过程”查询)。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23年5月12日17:00前更正信息重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确认。
3.《个人承诺书》请根据系统要求扫码签字。
4.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证书发放
具体证书发放时间由各认定机构自行安排,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递交本人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申请人提供邮寄服务,需在网上申报确认材料时填报邮寄信息。部分县(市、区)可提供邮寄服务,详情请咨询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五、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在“太原市政务服务网”提供以下确认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人员范围材料
1.户籍在本市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扫描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扫描件。
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学籍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扫描件。
4.驻并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扫描件,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并部队。
5.在太原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扫描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扫描件。
(二)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扫描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扫描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山西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对学历验证不作要求,只需提供毕业证书扫描件即可。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三)考试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比对核验,无需提交。
(四)普通话条件材料
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比对核验成功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扫描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纸质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可登录“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查询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相关信息,提交查询页面电子版。
(五)身体条件材料
《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或《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扫描件(体检表须注明体检结论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大陆)申请人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七)其他材料
1.个人近期白底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电子版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3.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需现场提供以下确认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所属人员范围材料
1.户籍在本市的已毕业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学籍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需出具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4.驻并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并部队。
5.在太原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三)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山西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对学历验证不作要求,只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即可。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考试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现场提交。
(五)普通话条件材料
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比对核验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申请人可登录“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查询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相关信息,打印查询页面。
(六)身体条件材料
《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或《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表须注明体检结论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大陆)申请人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八)其他材料
1.个人近期白底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
2.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补发、换发、变更教师资格证书
(一)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因遗失申请补发或损毁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5,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补发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换发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个人近期白底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手机号。
(二)变更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教师资格信息变更的,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附件6,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申请变更任教学科、证书号码的,需同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近期白底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手机号。
(三)补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补发申请表(附件7,一式1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8,一式2份)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发、换发、变更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请于2023年5月11日09:00—5月12日17:00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资质认定一科办理,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D412室,咨询电话:0351-2366315。
申请补发、换发、变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七、其他须知事项
(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确认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确认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及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严把入口关 各认定机构要加强对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学历、体检和教育教学能力等认定条件的审核把关,认真开展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查询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准入信息查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2022〕8号)和《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晋未保办发〔2022〕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把教师入口关。
(三)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征订发放管理 各市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证书征订和发放管理,加强机构工作人员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培训,杜绝非正常损耗。对同一批次内因打印错误、补换发和重发等原因征订证书累计超50本的,需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对因管理不当造成教师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认定机构应在5月19日前对第一批次申请人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5月20日前将《2022年太原市补发教师资格证人员情况表》、《2022年太原市换发教师资格证人员情况表》、办理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复印件及《2022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加盖公章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各市认定工作结束前将《2023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管理 各认定机构要将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人员信息及时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严格审核机构录入限制库的人员信息,重点核查信息填报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材料是否上传完整。对不及时录入限制库相关信息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录入限制库信息错误的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 各市认定机构要加强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各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管理水平。机构人员岗位调整的,要做好业务交接管理,做好工作衔接。各认定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工作时间咨询电话有接听、咨询邮件有回复。
(六)强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使用 各认定机构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向公众透露机构登录信息系统网址、系统操作手册等内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教师资格数据,加强信息系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信息安全。落实系统使用人员备案管理要求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和信息系统使用安全。 各认定机构务必在认定工作开始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人员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等信息。
(七)严守工作纪律做好监督检查 各市认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本市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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