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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重庆渝中小学入学政策最新 重庆渝中区小学入学政策

时间:2023-05-22人气:作者: 未知

2023重庆渝中小学入学政策最新 重庆渝中区小学入学政策

  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招生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招生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各小学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以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渝中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四)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招生办法

  (一)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三对口”适龄儿童入学。

  凡户籍在渝中区的适龄儿童(含延缓入学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3)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

  3.学位紧张学校属下列情况之一,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1)适龄儿童户口簿对应房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

  (2)购买二手房入户,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未满1年及以上(2022年8月31日及以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

  (3)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入读该学区对应学校且未满6年。

  4.非学位紧张学校应当招收招生学区内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渝中户籍学生。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渝中区居住和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半年以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半年时限),其随迁子女可在指定学校报名,额满为止。其余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6个月以上的暂住登记凭证,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和租房合同。若在渝中区购有房产,视为在渝中区合法居住;

  3.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在渝中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等)。

  学校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并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网上新生报名登记系统。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较重生理缺陷,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或渝中区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由相关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在本区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4.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四)“公参民”转置学校招生。

  天地人和街小学按照“公参民”整改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契约,招收符合协议入学条件的业主子女。

  三、招生预警

  2023年,大坪小学、马家堡小学、石油路小学、中华路小学、中华路小学竹园分部、巴蜀小学、人和街小学、人民小学等8所学位紧张学校,招收计划学位只能基本满足渝中区户籍学生入学需求,以后对应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程序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市教委的要求,5月20日前,区教委公布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学校做好“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6月中旬前,学校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二)规范执行招生程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减计划招生。严禁“大班额”,每班学生规模不超过45人。

  (三)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各小学于6月20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6月15日—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到所对应小学进行新生报名,按照“志愿填报、信息采集”双一致的原则,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录入渝中区小学招生报名系统。学生报名信息录入后,家长须在系统自动生成的《新生入学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学校加盖公章后,学校和家长各保留1份。正确引导家长按照招生政策申请入学,避免出现区内多校重复报名,凡已在招生报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区教委将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报名流程,结合实际,推进“入学一件事一次办”。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高度关注未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二)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各校要做好学生学籍流转和新建学籍工作,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不得将未到校报到入学新生注册学籍。

  (三)依规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优化学校空间布局,抓好新建、改扩建学校项目建设。深化集团化办学管理,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保障适龄学生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按照每班不超过45人招生。

  (四)做好户籍学生转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凡渝中户籍学生转学,由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招生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如有空余学位,接收学校不得拒收。如确无空余学位,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五)严格落实招生纪律要求。学校要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户籍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

  (六)强化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学校要主动联系街道社区,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宣传招生政策和具体办理方法,使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招生过程要做到事事有人问,件件有反馈,接待家长有耐心、解答政策要细心,有效化解招生矛盾,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招生环境。按照市教委要求,各区县将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