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可以在本区申请就读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
1.本区户籍儿童;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区的儿童;
(2)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的下列儿童: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英雄模范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本区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持有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
(6)其他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上述儿童入学应同时满足: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我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二、招生范围
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民办小学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和补招。民转公学校杭州养正学校和杭州启成学校招生范围、报名及录取等与2022年相同,保持不变。
三、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的儿童(家长)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办理网上报名,具体可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或“入学早知道”办理。
符合条件的儿童(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含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转公学校,下同)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小学的需在报名开始前符合就读条件,且限报1所。选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按招生规则安排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本区小学就读条件由区教育局审核确定。以上报名具体操作指南另发。
(二)现场核验。报名公办小学的儿童,随同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到对应的学区小学或报名点小学进行现场核验;小学只接收已进行网上登记报名且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到学校现场核验时,家长须提供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其中:
1.江东片因建设发展需要被拆迁过渡家庭的户籍儿童入学,向江东片过渡地所在学区小学进行现场信息核验,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拆迁证明、过渡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相关政策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港澳台侨外、军人子女、人才子女等)与杭州市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户籍地(无户籍地则为实际居住地)对应的学区小学进行现场核验;本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向公租房所在学区小学进行现场核验。在现场核验时,均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向对应报名点学校进行现场核验时,儿童本人应已取得居住证。若儿童本人尚未取得居住证,但预计2023年8月31日前能取得的,在现场核验时,登记居住证预计取得时间(最迟于2023年8月31日取得),在儿童取得居住证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录取办法
(一)民办小学录取
1.民办小学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由区教育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一次性全部录取。
2.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全区纳入补招。除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均可在补招报名的民办小学中选报1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3.民办小学举办者和在民办小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工子女选报本校,未被派位录取的,该民办小学可追加计划录取;选报同一民办小学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上述追加计划录取由区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小学录取
公办小学录取分五批次进行,其中户籍生录取在第一批与第二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录取在第三批、第四批与第五批。
1.户籍儿童
(1)第一批
对象:符合条件直接报公办小学的户籍儿童(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小学的户籍儿童,下同)。
7月3日—7月7日,对于学区内户籍儿童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公办小学,由公办小学根据“三户一致”儿童的落户时间先后排序依次录取。对于学区内户籍儿童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公办小学,可一次性录取所有直接报名该公办小学的户籍儿童。
“三户一致”指儿童户籍、父亲和母亲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且均在小学学区内。其中父母有区内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区内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第二批
对象: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未被录取的户籍儿童。
7月9日—7月11日,公办小学根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以下顺序录取。
①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小学学区。其中父母有区内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区内房产的,儿童和父母居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以上住户一致家庭儿童按先“三户”后“两户”顺序录取。“三户”指儿童户籍、父亲户籍和母亲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两户”指儿童户籍、父亲或母亲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
②儿童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小学学区(父母有区内房产但不在该小学学区),且儿童自出生之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③儿童有本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当同类情况儿童报名人数超出该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照儿童的落户时间先后排序依次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1)第三批
对象:持有有效居住证且适用积分排序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7月12日—7月21日,各报名点学校按照以下顺序并依据积分高低依次录取。
①父母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②父母未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父母双方申请积分的,取积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积分相同、志愿相同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排序先后位次。
①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②本区连续居住时间长;
③社会保险积分高;
④基础积分高。
录取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不接受积分入学安排者,视作自动放弃在本区申请入学,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2)第四批
对象:部分不适用积分排序入学但符合本区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7月12日—7月21日,各报名点学校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录取。
①适龄儿童父母有区内房产
A.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户籍为区内户籍;
B.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C.适龄儿童未持有效居住证但父母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D.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不含A、B类)。
②适龄儿童于6月11日(含)之前取得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无区内房产
A.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户籍为区内户籍;
B.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C.适龄儿童未持有效居住证但父母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D.适龄儿童持有效居住证(不含A、B类)。
持有效居住证入学的随迁子女,根据本区公安机关发证时间依次录取。仅持《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入学的随迁子女,根据签发时间依次录取。
(3)第五批
对象:6月12日—8月31日期间取得有效居住证,以及其余符合本区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7月22日—8月31日,此批学生将由区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入学。
五、其他
(一)保障本区户籍适龄特殊学生入学。本区户籍盲童向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本区户籍聋哑儿童向杭州文汇学校(聋人学校)报名;本区户籍轻度残疾儿童可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智障儿童)凭户口本、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于7月1日—2日到区培智学校教学点(下沙街道七格路465号禾和医院4楼)报名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学校就读的户籍残疾儿童,由学区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
(二)落实军人子女等教育优待。对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落实教育优待。
(三)优化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责任制,实施专窗专人服务,跟踪督办,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按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本区的A、B、C类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会同区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妥善安排;D、E类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其他人才子女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人才专窗设在区行政服务办事中心(下沙专窗信息:金沙大道600号东一楼B03服务窗口,联系人雷老师,联系电话89898233;江东专窗信息: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C04服务窗口,联系人陈老师,电话82981907)。
(四)试行职住分离人员子女入学办法。工作在本区,实际居住在区外的人员,其子女在入学报名时,在随迁子女同类别中排序靠后。对于居住在下沙片、工作在江东片的随迁人员,鼓励其子女在入学时选择父母工作地就近学校报名。
(五)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时依法入学,确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学的,家长须持家庭户口簿、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学生病历资料等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可延缓入学,联系电话:86871717。
(六)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下规定:在符合“住、户一致”(即适龄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的前提下,当适龄户籍儿童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公办小学6学年内(九年一贯制学校9学年内)同一套住宅只安排一户家庭的适龄户籍儿童入学。即实施学校每年对当年入学使用过的住宅房地址进行登记备案,录入数据库。录入数据库的住宅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再作为同一学校对口入学的依据。在规定年限内,对于同一套住宅房产生其他家庭落户学生公办学校需求,则按照“同类排序靠后”原则,排在同类别儿童之后,未被该公办学校录取的,则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区户籍儿童的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居住情况以持有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和登记的居住地址为依据。
(八)对于选报民办小学及补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儿童,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小学的同类别儿童之后。
(九)探索试行“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大力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努力解决同一家庭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难题。对于一年级入学,在有条件的小学(不包含有户籍生分流的小学)实施“长幼随学”服务,原则上实行“幼随长”入学。在符合户籍等相关入学基本条件和申请小学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其兄(姐)的同一所公办小学入学;因申请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幼随长”服务的,经监护人申请,区教育局可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将兄弟姐妹安排至其他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小学同校入读。有需求的适龄儿童父母须在7月1日—2日将相关材料(父母双方签字确认的申请书、家庭户籍本或其他关系证明)报现场核验学校,由学校汇总报区教育局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
附件:
1.2023年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2.2023年小学招生计划
3.2023年公办小学学区范围
4.2023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报名点学校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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