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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非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怎么处理

时间:2024-02-20人气:作者: 佚名

宜昌非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怎么处理

  非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怎么处理?

  答:如定点医药机构暂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或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异地结算,由参保人先现金自费结算(不刷医保卡),然后持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在参保地零星报销费用。

  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一)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二)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标签: 医疗机构  费用  限额  参保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