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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波鄞州社工招聘报考指南(鄞州社工招聘公告2019)

时间:2023-04-11人气:作者: 佚名

2023宁波鄞州社工招聘报考指南(鄞州社工招聘公告2019)

  鄞州区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指南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宁波市大市户籍

  2.男性年龄为45周岁以下(1978年4月9日及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为43周岁以下(1980年4月9日及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报名。

  4.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6.有志于社区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团队合作的精神,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运用办公软件。

  7.具备招聘单位设置的其他条件:

  (1)面向退役军人岗位:服役满(含)2年以上的鄞州籍退役军人和从鄞州区入伍的退役军人;招录后按自愿原则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选岗,须统筹安排至社区一线工作;

  (2)面向现役军人配偶岗位:驻鄞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和从鄞州区入伍的现役军人家属;招录后按自愿原则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选岗,须统筹安排至社区一线工作;

  注:(1)(2)中的鄞州指目前行政区域。

  (3)党务工作者岗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1993年4月9日及以后出生),有党务工作经历或在规模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可将年龄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8年4月9日及以后出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有志于从事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心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8.附加分条件:

  (1)具有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笔试成绩加5分;具有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资格证书);

  (2)鄞州区外现任城市社区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满(含)3年的,笔试成绩加3分;鄞州区外现任城市社区副职及以上职务满(含)2年的,笔试成绩加5分(提供可证明工作经历和身份的相关证明);

  (3)面向退役军人岗位,本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立功审批表及部队通令);

  (4)面向现役军人配偶岗位,配偶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立功审批表及部队通令或证明);

  (5)鄞州区内担任专职网格员满(含)1年的,笔试成绩加1分(提供专职网格员任职工作证明);曾获评鄞州区级及以上优秀网格长(员)荣誉称号的,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专职网格员任职工作证明,鄞州区级及以上优秀网格长(员)荣誉证书);

  (6)面向党务工作者岗位的,鄞州区外国有企业现任党务工作者满(含)2年的,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可证明工作经历和身份的相关证明);

  (7)具有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笔试成绩加5分;具有全日制心理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笔试成绩加3分(提供学历证书或学校开具的证明)。附加分按就高原则,不累计加分。

  9.鄞州区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党务工作者不得报名。

  10.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时间计算统一截止至2023年4月9日,学历证书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附加分(1)-(6)项时间计算截止至2023年4月9日,附加分第(7)项时间计算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

  二、招聘办法

  此次招聘分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现场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步骤进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10日9:00-4月14日16:00。

  2.报名方式:

  (1)报考人员登录宁波人才网(点击进入)点选事业招考栏目(点击“考试报名”下方的“报名入口”按钮),选择进入“2023年鄞州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页面,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

  (2)上传本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上传侧面照片、涂鸦照片、大头贴、自拍照的取消报名资格),jpg格式,照片为30k以内,不大于120×1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上传成功后,请点击“报考信息预览”确认照片是否显示;报名截止前,未上传照片者资格审查不合格。

  (3)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重复报名取消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报名后同时获取报名序号,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报考人员须对在网上提交本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4月11日-4月14日报名期间,每日上午在宁波人才网公布报名人数情况,考生可登录网站查看报名数据。

  报名人数低于招聘职位指标3倍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指标(同一镇、街道按岗位报名的核减掉的职位指标数,可以增加到另一岗位职位指标)。核减或取消的招聘指标将在宁波人才网公告。

  (二)资格初审

  1.时间:2023年4月15日-4月21日。

  2.招聘单位将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4月24日9:00-4月25日16:00考生可登录宁波人才网(点击进入)点选事业招考栏目(点击“考试报名”下方的“报名入口”按钮),选择进入“2023年鄞州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审核查询,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1.时间:2023年5月5日9:00-5月7日9:00。

  2.已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人才网(点击进入)点选事业招考栏目(点击“考试报名”下方的“报名入口”按钮),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为2023年5月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此次招聘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一门,笔试分满分为100分,主要范围为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国情、社区工作、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知识,主要考察综合基础知识和写作能力。笔试结束后,笔试分加附加分为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并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3(因分数并列超过1:3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人才网(点击进入)上公布。

  (五)现场复审

  1.时间、地点:以公告形式在宁波人才网事业招考栏目发布。

  2.审核对象:已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

  3.所需资料:

  (1)已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须携带打印的《鄞州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报名信息》(登陆考试报名系统后,打印信息预览页面)、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面向退役军人岗位还须携带退役军人退役证。面向现役军人配偶岗位还须提供现役军人军官证、结婚证,鄞州入伍的现役军人家属需提供现役军人《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面向党务工作者岗位还须携带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30-35周岁年龄段的报考人员另须所在单位出具的党务工作证明或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证明(均标明起止时间)。

  (3)符合附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镇(街道)出具的鄞州区外现职城市社区工作证明,立功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保管部门公章)及部队证明,镇(街道)出具的专职网格员任职工作证明,鄞州区级及以上优秀网格长(员)荣誉证书,国有企业出具的鄞州区外现职党务工作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

  本人未按规定要求参加现场复审,视作放弃面试资格;现场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六)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者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2(不足1.2倍的按实际人数)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

  体检参照招考公务员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由招聘单位酌情决定是否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考察对象按招聘职位指标数在体检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1:1确定,由各镇(街道)组织专人对考察对象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察,主要了解考生的工作、生活和遵纪守法及其对社区工作的适应性等。因自愿放弃考察者或考察不合格者淘汰的,由各镇(街道)酌情决定是否递补。

  (九)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者,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有异议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有异议且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对逾期不能报到、或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者,取消聘用资格。

  试用期由各镇(街道)负责考核,经考核认定合格的正式聘用;经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不服从组织分配者,取消聘用资格。本次招聘,如出现无合适对象,允许招聘不足或空缺。按招聘职位指标数1:1比例确定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人才后备库,聘用人员不足时,可酌情根据缺额情况在鄞州区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人才后备库中从高分到低分顺次补录,储备时间自确定为储备对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聘用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聘用后的管理和工资待遇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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