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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性关系仍被拘留,河南警方回应:依法依规

时间:2023-07-16人气:作者: 未知

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性关系仍被拘留,河南警方回应:依法依规

7月14日,河南的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曾出于好奇,与一名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女子约好见面,见面后他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之后,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嫖娼。

翟先生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提起行政复议,仍是维持原决定。“我大四了,因为这个拘留,学校对我作出处罚,延迟一年毕业。”

7月14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南召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他透露,目前翟先生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如果翟先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是一名大四毕业生,2022年11月16日,我在陌陌上认识一名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出于好奇,我和她约好见面,见了之后我意识到这件事是不对的,便以没看上她为由,拒绝跟她发生关系。”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给了对方100元作为路费,让其离开了。

翟先生称,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称他涉嫌嫖娼,要求他去接受调查,之后他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翟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南召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我认为我不属于嫖娼,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而且我是主动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书显示,经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经询问,王某某供述曾与其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人,包括申请人翟先生。且王某某提供了与翟先生开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拟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辩,认为没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构成违法。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轻微,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翟先生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且公安机关程序违法。“我不是通过招嫖卡片和她联系的,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


翟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网络图)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南召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目前翟先生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他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也是维持原决定。如果他还是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安机关对翟先生作出的处罚是依法依规的,而且有证据作为依据,“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主动拒绝发生关系,翟先生的行为是否也是嫖娼?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只要谈好价格,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算卖淫嫖娼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也存在两种情况,即主观上不愿意发生和客观上不能发生。如果是基于客观原因,如遇到警察查房等,未发生性关系,还是按照卖淫嫖娼处理,只不过应当从轻处罚。但对于主观原因如害怕等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旧是嫖娼的违法行为,只是情节特别轻微,又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实践中一般不予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章家怡 周迎迎

延伸阅读

复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认为“处罚过重” 二审维持原判

复旦大学3名男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一事,曾闹得沸沸扬扬。被开除后,其中一名学生起诉了学校,请求撤销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该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6月8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该案一审中,原告提出的学校“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受访者提供)

事件回溯:

复旦大学三名男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

2021年,网传复旦大学三份处分决定引发网络热议。这三份决定书内容显示: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复旦大学张贴的三份处分决定

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份纪律处分决定是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

2021年9月24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确认,网传该校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处分的信息属实。



复旦大学在2021年9月对此事的官方通报

开除学籍决定引发争议:

其中一名学生起诉学校请求撤销处分

据了解,被开除之后,其中一名学生起诉了学校,并提出学校的开除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2年11月,该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驳回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被开除学籍。

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代理律师:

嫖娼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

此事之所以引发轩然大波,不仅在于当事人被开除后起诉学校,还因为有网友表达疑问,学生在校外嫖娼,学校是否有权利将其开除学籍?学校在因嫖娼给予的处罚决定中公开学生个人信息是否合适?

据了解,实际上在2021年7月4日,被开除的三名学生之一的小伟(化名)就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他认为,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开除的处分过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同年9月,校方驳回小伟诉求,并出具了处分决定书给予小伟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还将三名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实名的方式在公示栏公示。

被学校开除后,小伟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小伟的代理律师称,小伟所在的高校对他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他们对上述条款有疑问,认为不合法。

该律师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复旦大学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代理律师认为,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小伟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地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力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而校方将小伟等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也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