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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及免费游园实施细则

时间:2023-07-31人气:作者: 佚名

连云港市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及免费游园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免费游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免费游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有效证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优待对象凭本人优待证(含电子优待证),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含镇村公交,不含预付费定制公交,以下同);免除门票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国有运营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内其他游玩收费项目除外。

  第四条 优待对象乘坐城市公交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

  第五条 优待对象游园时,应出示与本人身份信息匹配的优待证,免景区门票费用。有预约入园要求的景区,优待对象可在景区官方预约平台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段入园。

  第六条 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七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免费游园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优待对象持优待证乘坐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游园时,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第十条 各有关优待景区要落实好免除门票费参观游览优待政策,热情周到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各相关优待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待对象服务站(点),做好优待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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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优待证  优待  对象  军人  连云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