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政策原文)
2022-11-04 21:01:17 未知 【 字体:大 中 小 】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对2022年度减免租金达到25%及以上的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以良好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区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市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缓缴规定月份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各区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各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匹配的相关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区、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市、区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在落实现有老年人助餐全市统一政策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有效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区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有效传导至服务主体。各市级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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