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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状告县政府,聊城中院:适格被告应为街道办

时间:2023-09-10人气:作者: 佚名

房屋被强拆状告县政府,聊城中院:适格被告应为街道办

“我的房屋被强拆,我起诉县里唯一具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主体资格的阳谷县政府,聊城市中院却裁定阳谷县政府非适格被告,说拆除我房屋的实施主体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才是适格被告。”9月2日,陈延忠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

澎湃新闻注意到,聊城市中院8月3日就上述案件作出行政裁定书称,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阳谷县政府具体实施了其诉称的行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关于陈延忠房屋拆除情况的说明》可以认定,博济桥街道办是拆除原告房屋的实施主体。因此,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街道办,不属于中院管辖。经本院释明,原告拒不变更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裁定本案移送阳谷县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人在外地未签补偿协议,老家房屋却被拆除

陈延忠提供的2000年10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3.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终止日期为“2070年8月”。


陈延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介绍,他和妻子随儿子在天津生活,因为疫情,近年一直没有回老家。2021年3月1日,他得知老家山东阳谷的房屋被拆除门窗,屋内家具家电被盗。2022年2月准备返乡修缮时,亲戚告知其房屋已被强拆。

陈延忠说,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拆迁前,曾打过两个电话让自己返乡签字。自己很支持老家城市建设改造,但因疫情难以返乡,加上他索要拆迁方案和赔偿标准也未获得,就没回去。

录音显示,2022年4月15日,阳谷县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回复陈延忠称,博济桥街道办反馈并未推倒房屋,周边拾荒人员拆钢筋收废品获得报酬,部分不法分子将未拆除的房屋拆除予以贩卖。

陈延忠说,当时,博济桥街道办不承认实施了强拆,仅口头表示楼房盖好后会给予赔偿。

2023年7月20日,博济桥街道办作出《关于陈延忠房屋拆迁情况的说明》称,由于陈延忠的房屋无人居住、看管,其房屋窗户、门、房顶(彩钢瓦顶)等不知什么情况被人拆除,只剩下残垣断壁。博济桥街道办组织人员集中清运建筑垃圾时,负责具体实施建筑垃圾清运的工作人员认为陈延忠的房屋是其已同意拆除但拆除不彻底,就与其他建筑垃圾一并拆除、清运。

对前述说明,陈延忠并不认可。他提供的2021年3月22日拍摄的视频显示,其房屋大门被砸、屋门被撬,但房屋主体完整。他强调,前述说明与阳谷县政府12345热线回复博济桥街道办称不知情相矛盾。

陈延忠向澎湃新闻表示,其房屋系被非法强拆,相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陈延忠表示,被强拆前,其房屋主体是完好的

法院裁定县政府非适格被告

2023年5月24日,陈延忠向聊城市中院起诉了阳谷县政府。

陈延忠诉称,其房屋处于 “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博济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之内。其从未出售上述住房,从未签订有关协议,亦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2022年底,得知上述住房已被拆除,房屋内所有物品灭失。后知,阳谷县政府批准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包含其上述房屋所在国有土地 (宗地号2022X-45)挂牌出让。再后获知被告曾就原告房屋作出征收公告。

原告认为,阳谷县政府作为阳谷县内唯一具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资格)的主体,且径行批准出让包含原告合法所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原告所有房屋被强拆行为存在高度关联,被告应当承担合法房屋被强拆的赔偿责任。

陈延忠请求法院确认阳谷县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赔偿其房屋价款、家具家电等生活物品及储藏品损失、安置费、如期搬迁的奖励补助、律师费、案件诉讼费等合计180多万元。

阳谷县政府辩称,阳谷县政府尽管是该县唯一具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资格)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工作均由阳谷县政府来亲自实施。原告主张的强拆行为是因博济桥街道办事处的原因发生,故此,原告主张的行政赔偿应该由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承担,阳谷县政府没有授权、委托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更没有亲自实施拆除原告主张房屋,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定书显示,聊城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阳谷县政府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强拆行为。


法槌 资料图

聊城市中院裁定,根据被告提交的《关于陈延忠房屋拆除情况的说明》可以认定,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是拆除原告房屋的实施主体,阳谷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博济桥街道办事处。裁定书称,因原告拒不变更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裁定本案移送阳谷县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8月30日,博济桥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于乾芳对澎湃新闻称,自己正在村里走访,不便接受采访。此后,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皆未接通。9月2日,阳谷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听闻记者身份,随即挂断电话。

9月7日,陈延忠的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当房屋被强拆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房屋征收部门,即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济桥街道办仅仅是接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开展具体工作,并不是法定责任承担主体。即便是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是法定责任承担主体。

此外,陈延忠的代理律师强调,司法审判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房屋被强拆与房屋征收存在高度关联,应依法审查征收机关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如征收机关不能证明是谁实施了强拆则需承担强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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