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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女将”作报告!应勇出席,现场重申这些铁规禁令

时间:2024-05-16人气:作者: 未知

中央纪委“女将”作报告!应勇出席,现场重申这些铁规禁令


撰文丨余晖

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扩大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邀请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喻红秋作辅导报告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应勇强调,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自觉用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

“三个规定”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应勇主持会议

“女将”赴最高检作报告‍‍

此次到最高检作辅导报告的,是“女将”喻红秋。

喻红秋,女,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山东莱州人,吉林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她曾在全国总工会、贵州省、全国妇联工作。


喻红秋是目前中央纪委8位副书记中唯一的一位女性

2015年3月,中央纪委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组长正式就任,喻红秋成为中央纪委驻中组部首任纪检组组长。

之后,她先后在河南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2021年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

她也是目前中央纪委8位副书记中,唯一的一位女性。

这不是最高检首次邀请中央纪委相关领导到最高检作辅导报告。

一年前,2023年7月4日,最高检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

当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边学文作了辅导报告。边学文曾参加陈良宇案、张国光案等案件的公诉和侦查工作。他还曾担任周永康案的公诉人。

当时,边学文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培养“自觉的纪律”,从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作风上的“带头人”、组织上的“老实人”、廉洁上的“干净人”、责任上的“担当人”等五个方面,结合重大典型案例,以案明纪、以案为鉴、以案施教,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精神进行了深入阐释。

此次喻红秋的报告,围绕的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旨要义、实践要求、鲜明特点、主要内容等。

她还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纪律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近期,多位中央纪委相关领导外出授课。

  • 4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联学,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三室主任崔志成作专题辅导。

  • 4月28日,教育部党组举行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专题辅导报告会。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主持报告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作报告。

  • 5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举办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辅导报告会暨2024年第一次机关理论学习大讲堂,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人作辅导报告。

  • 5月9日,北京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扩大)会议,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作专题辅导报告。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

认真听取辅导报告后,应勇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成效好不好,《条例》理解得透不透,关键要看有没有转化为正心律己的实际行动,有没有转化为全面从严治检的真招实招。”


应勇在会议现场重申"铁规禁令"

应勇强调,检察机关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

他说,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自觉用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自觉、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上述“三个规定”指的是: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行为,予以通报和追责。对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也要通报和追责。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最高检官网 最高法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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