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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5-22人气:作者: 佚名

徐州市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不再将提供结婚证或准生证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其待遇享受条件参照职工执行。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计发标准发放。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顺产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73天的生育津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围外生育的,顺产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13天的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按省文件要求追溯至2022年9月7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标签: 津贴  江苏省  生育保险  待遇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