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奖励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国家奖学金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政府奖学金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奖励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奖励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名额按照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10%的比例分配。
奖励标准: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①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于每年 11 月 5 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将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④公示无异议,高校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高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5.勤工助学
政策简介: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并适用于招收普通生的民办高校、成人高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勤工助学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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