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最新LPR查询入口:点击打开链接
>>>各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官网的公告处查看,点击打开链接进入下图页面
例如苏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查看入口: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szyw/202306/6409c7ca0bca44e4bec0261a8deb9e89.shtml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1.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2.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四、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服务行联系客户办理。
(二)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申请渠道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我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中国工商银行APP(点击打开链接下载)-登录/注册-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键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证明材料。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线下渠道
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金融-个人贷款-贷款服务行咨询电话查询”查看我行所有贷款服务行联系方式,可到原贷款服务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查询利率调整结果,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七、温馨提示
(一)优先推荐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系统拥挤。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五)我行整理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金融-个人贷款”进行查阅。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服务行或955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常见问答
问:在工行某支行有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还未结清,请问是否可以进行利率调整?
答: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您的贷款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属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2023年8月31日前已经发放的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
三是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或者您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的;
四是贷款发放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时点所在城市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问:调整后,我的房贷利率如何确定?
答:调整后,您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具体利率调整幅度及规则以我行后续公告为准。
问:我在工行某支行有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还未结清,是2023年8月以前发放按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办理的,请问是否符合调整条件?
答:初步判断,您的贷款符合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条件。我行将于近期通过官网、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具体操作指引。
问:我在工行某支行有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还未结清,是2023年8月以前发放按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办理的,而按当前我所在城市政策初步判断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请问是否符合调整条件?
答:初步判断,您的贷款符合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条件。建议您提前准备首套房贷款相关佐证资料,后续按照我行印发的操作指引提交利率调整申请。
问:我在工行某支行有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还未结清,是按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办理的,按当前我所在城市政策仍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请问是否符合调整条件?
答:您的该笔贷款不符合调整范围。为了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此次只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二套房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如后续您所在的城市更新相关“认房”“认贷”政策,您可按最新政策要求提交利率调整申请。
问:我的贷款当前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能否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只针对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不在调整范围之内。对于组合贷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调整利率水平。
问:我在工行某支行有一笔个人商用房贷款还未结清,请问是否符合调整条件?
答:您的该笔贷款不符合调整范围。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等非住宅型房屋贷款不属于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范围。
问:如果我的房贷当前为不良贷款能否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答: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支持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需要您归还积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具体以我行后续公告为准,如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问: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对贷款时间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仅适用于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问: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和协商变更合同利率具体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答: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原贷款承贷银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补充条款等方式,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对于借款人而言,由于已经明确调整后的利率水平需符合原贷款发放时的当地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无明显区别。考虑到您操作的便利性,我行主要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方式,具体以我行后续公告为准。如您有其他服务需求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问:对于此次通知发布前已经支付的高于调整后利率水平的房贷利息可否要求返还?
答:暂不支持。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
政策来源: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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