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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柏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时间:2024-06-18人气:作者: 佚名

邢台柏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柏乡县公安局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遵照执行。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场所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五、单位和个人仍私存或遗留有烟花爆竹的,自行主动上交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六、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居民踊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广大居民朋友们,美丽柏乡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您和大家有一个清新、安全的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新风尚,展现新气象,为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为文明和谐柏乡增光添彩。

  柏乡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