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接下来,边肖将回答“佛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的问题!你会发现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公开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你可以参加调解,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公开。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调解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最终调解书:
(一)造成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因伤致残的,从残疾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自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交警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和折价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调解的基础;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终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的。
佛山交通违章处理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接下来,边肖将回答“佛山处理交通违法需要哪些材料”的问题!
1.电子警察交通违法:非法车辆的驾驶执照。
2.超速违章:违章车辆的行驶证;车主驾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3.路警处罚: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驾驶证。
4.非法套牌:
(1)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业主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格式两面);
(3)车辆前、后、左、右各一张4R彩色照片;
(4)非业主本人报案的,需提交业主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在报案前,真正属于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先处理(如不处理,将无法通过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进入处理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