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19〕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芝罘、莱山两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收入状况核对工作。市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发放。芝罘、莱山两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五)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其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截止时限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和用人单位汇总表(网上下载);
2.申请人及配偶、同户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承诺材料;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新就业无房职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的,在网上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申报,上传申请材料和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证照扫描件。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等信息系统联网查询等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形。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
(五)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收入认定。经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收入认定结果推送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数据共享,原则上不单独为申请人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收入认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照《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收入认定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采取数据筛查或抽样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 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条 对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并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发放期限、动态管理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每户每月为240元,累计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每月统一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定期复核住房保障对象变动状况,并及时调整、停止住房租赁补贴待遇。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与租赁补贴待遇有关的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本单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基本情况,其就业、收入、房产、家庭人口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上申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的;
(二)已不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或收入等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市中心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未进行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用人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进行复核或抽查。经查,发现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变动情况的,责令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否则取消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诚信体系平台。对申请人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用人单位代为追缴已发放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情况,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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