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间
2024年1月31日至3月15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ABCDEF类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
在职要求
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已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在瑞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其中F2、F3类为2019年6月11日以后首次在瑞全职工作(含创办企业)并首次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才。
住房要求
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其中F类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均要求“无住房”,即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报。申请人若同时符合人才资格、住房资格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用人单位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瑞安人才房票”,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需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之家”认定获取),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2.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或相应证明材料;
3.以在瑞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在浙里办查询下载);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6.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
7.F1类人才需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二)房票核发。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审核系统,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市委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由住建部门印发人才房票。若人才房票总金额大于当年该工作专项经费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人才房票的人选,具体以发布的摇号公告为准。
四、房源情况
2024年度人才房票用于抵扣购买政府房源或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其中非“无住房”的E类人才只能购买政府房源。可使用人才房票的房源,不影响其正常销售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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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在瑞用人单位:(1)在瑞机关事业单位;(2)瑞安市国有企业;(3)省部属企业在瑞安市设立的分支机构;(4)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瑞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所称的学历指国内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类别、学信网查询结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等为辅助证明材料。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每年在瑞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瑞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瑞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除瑞安市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瑞、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四)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五)人才房票有效期一年,使用时间以实际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书为准,不得套现、提现、转让、赠与等。人才房票抵扣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抵扣后剩余部分自行作废,不再另行补差。使用人才房票购房,房屋产权应为人才本人或人才夫妻所有。若夫妻双方均满足申领条件的,需同时申领使用。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夫妻双方人才房票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抵扣后剩余部分自行作废,不再另行补差。
(六)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住建部门出具的函件予以限制、解除。
发生购房人离瑞、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购房人应在一个月内,按产权行政限制剩余月数占限制总月数的比例,再乘以人才房票实际抵扣价值的标准,退回享受的金额。退回后,再予以解除房屋产权行政限制。若逾期未退回的,按人才房票承诺书执行。
(七)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八)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九)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十)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使用人才房票购买商品住房后,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购房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房票全部价值,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公告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教育局短号623639、13958863639(教育类人才资格咨询),卫生健康局58906080(医疗卫生类人才资格咨询),人才办65810551(其他人才资格咨询),住建局65827388(住房要求咨询)。
相关附件
(XX 单位)符合人才房票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模板)
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模板)
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现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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