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动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困难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红十字会配合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免费对象相关信息的核对,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审批、服务提供、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惠民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是:
(一)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
(二)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
(三)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六)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享受以下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二)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四)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五)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逝者遗体接运或火化手续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见附件1)。户籍所在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向市级殡仪馆或向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殡仪馆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见附件1),计算免费金额,签注审核意见,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报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审核。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证件资料、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进行审核,符合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报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由殡仪馆提供相关免费殡葬服务。经办人员对批准的免费对象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殡仪馆留存,复印一份交当地民政部门存档。
第八条 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甘肃省外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火化证、火化发票、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见附件2)。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结算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批名册。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将惠民殡葬补贴资金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由金融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省内异地(超出市州范围)死亡后需要就地就近火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身故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提供相关免费服务,并报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第九条 惠民殡葬政策申请审批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殡仪馆“一站式”免费结算服务,实现“身后事最多跑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一站式”结算服务。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负责承诺,由殡仪馆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十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惠民殡葬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需求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应当每季度将实施惠民殡葬免费人员、金额和相关材料,据实登记造册,于季末次月5日前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末次月10日内,按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收入总额并予以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全省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做好惠民殡葬政策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以及各类媒体等,宣传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以及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县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惠民殡葬资金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服务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免费项目金额。
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0月22日印发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甘民发〔201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
2.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
3.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https://mzt.gansu.gov.cn/mzt/c107776/202012/7029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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