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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养老金怎么领取 茂名养老金怎么领取补贴

时间:2024-09-02人气:作者: 佚名

茂名养老金怎么领取 茂名养老金怎么领取补贴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二、办理对象

  茂名市市直参保单位、参保人

  三、受理标准(办理条件)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其中交通、民航、铁路、地质等行业部分特定工种工作年限按照本行业相应规定执行),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或个人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四、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如2019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在2019年3至4月间提出申请)。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

  1.单位或个人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通过网上申请,填写申报信息。

  2.受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受理。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领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有单位管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属于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均需在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

  (二)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申领人在社保系统登记的参保姓名、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社保卡的户名三者必须一致。离境定居人员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凭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开具社保卡,并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参保人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待税务部门变更后的信息传输到我局后,再向我局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参保人,按照《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四)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因申领待遇的,须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办事指南要求提供资料申报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五)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领待遇的,须提供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原件。

  (六)申请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七)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等材料原件。

  (八)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

  有单位管理的人员,以上材料中凡是复印件的,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九)一寸免冠照片。

  六、承诺办理时限

  39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和历史信息审核等其他业务办理时间)

  七、办理窗口

  (一)窗口名称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4-10号社保窗口/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二)窗口地址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金源盛世楼盘北门中庭一楼)4-10号社保窗口/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0〕1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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