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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服务指南(汕头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时间:2024-04-11人气:作者: 佚名

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服务指南(汕头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1.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4.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5.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6.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以及其他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7.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含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即上一次申报的用工总人数如有减少,计算增加人数需先扣除减少人数)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四、补贴期限

  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者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表单2);

  3.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股东及出资信息有关材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和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6.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第6项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民角度出发,申请者不用提交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但建议申请者要认真校对好填写的社保情况,以免资料不准确影响申报。可从单位缴纳社保税务系统、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分局服务大厅、街道乡镇人社所等处的人社一体机等渠道查询或打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情况自行进行核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查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2.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内部校核。

  3.不存在超时申报、重复享受情况。

  七、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年度提出补贴申请,即每年(自然年)申请1次本补贴。流程如下:

  (一)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登录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需携带资料(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的基本信息后,创建、分配账号。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请者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陆“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登录该申报平台的参考路径:可上网搜索该平台或从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提供的链接等渠道登陆申报)。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未更新导致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三)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四)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资金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七)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三)本办事指南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办事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一)《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汇总表》。

  十二、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市直:市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88645020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954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7380929

  澄海: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87217912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和培训股 86802206

  表单下载: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表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