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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嘉兴市商务局网站)

时间:2024-02-27人气:作者: 佚名

2023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嘉兴市商务局网站)

  2023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符合市级商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单位)可申报。其中,出口小微企业为2023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实施期限的,不予奖补,请勿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统一为:2024年2月29日;其中第三十二项“其他项目”为刚性奖励项目,在明确奖励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单位)负担,市级商务专项资金通过嘉兴市惠企直通车在线申报、在线兑现,申报企业(单位)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通过该平台在线申报,逾期平台不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填报。

  (二)区级审核兑现。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按内部程序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通知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并履行相关内部手续,并经公示后予以拨付兑现。

  三、申报项目及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电子文档(扫描件或电子照片)在线上传,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支持企业参展拓市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一)条第1款、18条举措第10条、第11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参展合同;

  (2)收费通知;

  (3)银行支付凭证;

  (4)发票;

  (5)参展人员出入境证明(护照签证首页和出入境页或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证明材料);

  (6)参展照片(摊位号及企业名称清晰);

  (7)其他能够证明参展的材料复印件(选填项目)。

  3.参展人员机票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机票的材料(选填项目,仅一季度的展会需上传)。

  以上证明材料请按顺序上传。

  (二)参展统一特装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一)条第2款、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六)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主管部门备案材料;

  3.组展单位申请报告及总结;

  4.参展企业名单及摊位数;

  5.参展合同及摊位确认函;

  6.特装合同及工程报价单;

  7.特装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8.特装照片。

  (三)支持建立境外营销网点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驻境外展销中心合同;

  (2)银行支付凭证;

  (3)发票;

  (4)展销照片(企业名称清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选填项目)。

  (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自办展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三)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境外自办展情况说明(含主办方、展馆面积、参展企业名单及摊位数等内容);

  3.参展合同及摊位确认函;

  4.布展合同及工程报价单;

  5.布展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6.统一布展照片。

  (五)加强外贸品牌建设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五)条第2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华交会或广交会参展确认书;

  3.活动场租合同及报价单;

  4.活动场租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5.活动现场照片。

  (六)鼓励开展资质认证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六)条第1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报价单复印件;

  3.中外文认证证书或中外文商标注册证书或中外文境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4.所委托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需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5.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6.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七)支持流通型外贸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开发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七)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产品技术开发投入合同(包括研发(实验室)设备、模具、研发材料、检测等合同);

  4.产品技术开发投入相关支付凭证及发票。

  (八)支持海外仓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1款)

  1.企业申请报告;

  2.境外海外仓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银行付汇水单;

  4.境内企业和境外仓库的基本描述(人员组成及业务描述);

  5.境内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6.海外仓仓库(平面图、实体照片、google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

  7.海外仓货物进出相关记录单据;

  8.其他证明海外仓正常经营的资料(选填)。

  (九)支持海外仓建设应用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2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租用海外仓合同;

  3.租金支付凭证;

  4.租金发票;

  5.租用海外仓照片。

  (十)支持企业主动维护合法权益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一)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申请、立案、进展情况,律师聘请情况,案件裁决等情况,各项费用支出使用说明;

  3.商务部立案公告;

  4.费用支付清单汇总表,并附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汇付境外款项的要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境外汇款申请书、结汇水单、支付凭证及用汇核销单等;

  5.与律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6.律师费付款凭证;

  7.律师费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如为外文,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十一)支持开展贸易摩擦应诉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二)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贸易摩擦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申请、立案、进展情况,企业涉案和律师聘请情况,具体应对工作,案件裁决等情况,各项费用支出使用说明;

  3.费用支付清单汇总表,并附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汇付境外款项的要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境外汇款申请书、结汇水单、支付凭证及用汇核销单等;

  4.与律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5.律师费付款凭证;

  6.律师费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如为外文,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十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第1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信保合同;

  3.保费支付凭证;

  4.保费发票;

  5.代理出口协议及委托代理出口公司证明(外综服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保费支付凭证(外综服企业提供);

  7.代理出口保费发票(外综服企业提供)。

  (十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质押贷款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第2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与信保公司、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

  3.嘉兴市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质押贷款利息明细表;

  4.保费发票;

  5.与银行签订的进出口融资总协议;

  6.银行放款凭证、扣利息凭证。

  (十四)支持出口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四)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远期结汇避险产品每笔签约和履约的银行凭证。

  (十五)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四)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品牌发布确认书或公函及活动日程表;

  (2)活动场地租赁合同及报价单;

  (3)场地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4)品牌发布照片不少于5张,能体现时尚周(节)名称、企业名称、发布品牌名称、发布产品、活动现场等要素。

  (十六)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2023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明细表;

  3.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水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软件外包服务企业承接市外订单奖励项目(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的第(三)条第3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2023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明细表;

  3.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水单或收款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奖励项目两者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八)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七)条第1款)

  1.营业执照;

  2.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和企业入驻情况的网络交易页面、流水等截图或证明;

  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年度网络销售额汇总清单及截图;

  5.申报省级网络零售统计材料、纳入统计证明材料;

  6.其他所需材料。

  (十九)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七)条第2款)

  1.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申报社零统计材料、正式纳入证明材料;

  4.年度网络销售额汇总截图;

  5.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八)条、扩大消费举措第5条第3款)

  1.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运营方证明材料。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九)条、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七)条第2款、进一步扩大消费第5条第1款)

  1.通过9710、9810、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海关进出口数据清单或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企业收汇情况材料。

  2.通过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平台终端交易明细数据清单、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或截图、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企业收汇情况;

  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二)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条)

  1.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新开设店铺证明材料及截图;自建独立站证明材料及截图;

  4.跨境电商平台、自建站终端年度交易明细数据清单;

  5.自建站广告投入证明材料;

  6.其它所需材料。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

  1.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年度进出口数据清单或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

  4.自建集货仓相关投资证明材料或租赁协议及相应付款证明;

  5.集货仓信息化系统截图;

  6.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清单、服务协议及经济往来凭证;

  7.集货仓的现场照片,内容包括集货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货物情况等。

  8.其它所需材料。

  (二十四)积极应用电商拓市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七)条第1款)

  1.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申报新设备补助的审计报告;

  3.投资项目需主管部门备案材料;

  4.区域总部证明材料;

  5.新设备投入凭据和发票;

  6.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五)加快商圈平台能级提升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

  1.项目运营主体2023年度财务报表;

  2.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情况、运营情况、申报主体介绍等内容);

  3.荣誉认定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支持引进知名展会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

  1.展览公司营业执照及引进展会原展览公司股份关系证明;

  2.引进展会在其他地区举办情况;

  3.引进展会基本信息、在我市办展情况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七)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促销补助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二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向区商务部门备案的材料;

  3.企业活动项目报告,包括活动概况、成效等;

  4.活动组织实施证明材料,包括:

  (1)向社会公开的活动通知、报道、公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2)参与品牌或商品品类清单;

  (3)费用明细证明材料(发票、明细表);

  (4)活动照片(时间跨度3天以上,不少于10张);

  (5)其他可以证明活动实施的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八)设立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补助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四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额佐证材料,包括:

  (1)资产明细;

  (2)费用支出凭证(发票);

  (3)其他可以证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九)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主辅分离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五条)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与原制造企业关联情况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如:应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十)支持开设首店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八)条、扩大消费举措第6条第1款)

  1.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2.嘉兴市品牌首店评定申请表;

  3.嘉兴市品牌首店评价体系的佐证材料;

  4.门店与品牌企业的关系证明(投资人信息、隶属企业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委托授权合同等资料);

  5.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一)商圈统一收银奖励项目(扩大消费举措第4条第2款)

  1.商圈运营主体2023年财务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需包含运营主体基本情况、统一收银情况[含机制建设、发展现状、运营模式]);

  3.商户纳入统一收银证明材料(如:签订合约、资金流水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二)其他项目

  1.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四)条);

  2.出口名牌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五)条第1款);

  3.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六)条第2款);

  4.支持外综服平台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八)条);

  5.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共海外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3款);

  6.对外贸易预警点考核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条第1款);

  7.外贸运行监测点考核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条第2款);

  8.支持创建服务贸易重点平台和企业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9.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

  10.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

  11.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做大做强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六条);

  1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七条);

  13.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18条举措第6条);

  14.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奖励项目。(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第(一)、(二)、(三)条)。

  本次申报汇率统一按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其中1美元兑人民币7.2258元,其他货币据此换算。

  其中,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奖励项目,若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外资项目,就高选择奖补金额,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所有奖补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奖补金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以美元计)作为计算依据,根据项目每笔外资到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外资的,根据商务部纳统金额(以人民币计)计算奖补金额,不再进行汇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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