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管理区域内,按规定申请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购房人的购房时间,按下列标准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购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宁海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网签备案合同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车库(车位)的;
(三)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四)享受我县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及政府性房源人才公寓的;
(五)购房人所购住房属拆迁项目限价购买的商品房(含回购、团购)。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七条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补贴时间范围内(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网签备案的,应在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起6个月内,向县房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和本人银行卡(借记卡)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申请表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 资格初审
第十条 县房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推送至联合会审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经初审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房管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复审和公示
第十二条 县房管中心根据联合会审情况进行复审,汇总相关信息并在县住建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后,作出购房补贴发放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未通过联合会审的购房补贴申请件,由县房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县房管中心应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在次月底前以集中一次发放的形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县房管中心应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及时闭合购房补贴发放的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需全部共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咨询申请窗口签署书面意见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的该套房源将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开发商对该套房源再次销售时需告知购房人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领取本次购房补贴后,又申请我县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大学生购房补贴及政府性房源人才公寓,应退还本次购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县房管中心窗口(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9号、50号窗口),咨询电话为0574—65131870、65599518。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
政策来源:宁海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RXMwsIHe4kWoLSYgzKW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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