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1、长期居住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持有南宁市居住证 ;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月收入)低于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00 元/人·年),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南宁市行政区域包括:
(1)本市城市规划区,即: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经开区、高新区;
(2)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有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说明请查看以下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民规〔2020〕6号
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
(二)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七)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通过民政部门]授权的网上申请平台在线自主提交申请,也可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按实际受理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低保待遇:
1、持有南宁市居住证。
2、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本自治区户籍人员。
3、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南宁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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