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16号)要求,加快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开展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湖北号牌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在湖北省购买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本次活动期间,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小客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小客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湖北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湖北省购买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湖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二、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小客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3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5000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7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燃油小客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2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4000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6000元。
三、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于2024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
(四)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五)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在湖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四、活动平台
经公开征选,确定“懂车帝”平台为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称平台),设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优化平台应用程序,便利消费者申请补贴,为上传申请材料、资料识别、系统审核、进度查询、信息反馈等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保障,保证补贴申报、受理、审核等各环节严密顺畅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政府部门授权,由平台受理补贴申请,审核旧车转让信息以及新车购置和注册登记信息。
五、补贴资金
全省安排财政资金3亿元用于发放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州财政按1:1比例分担。省级财政资金分两次向市州财政进行分配和拨付,首次额度分配根据各市州报送的资金需求、2023年各市州社零额等情况综合测算拟定,后期根据各市州实际发放补贴情况拟定二次分配额度。活动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补贴申请由用户个人发起。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8时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申报系统开放期间,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懂车帝APP进入“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和提交以下补贴申请信息: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或扫描件;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
3.申请人本人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4.旧车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5.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车辆在2024年4月30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6.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7.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8.新车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9.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经平台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予以退回:
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分别载明的旧车、新车号牌非湖北号牌;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分别载明的旧车、新车车辆类型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湖北省;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不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7.《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不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1月10日之间;
8.《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
9.《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旧车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日期在2024年5月1日之后;
10.超出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日期提交申请。
经比对核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
2.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旧车相关信息不一致;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机动车行驶证》的新车相关信息不一致;
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转让登记;
6.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旧车转让后又转回申请人名下;
7.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新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已不在申请人名下;
8.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新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转为营运;
9.新车已确定享受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平台将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
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经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局对平台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经市州商务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理由。
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通过平台初审后,经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局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部门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省级财政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财政资金和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做好资金拨付执行、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和补贴申领中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市州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所需配套财政资金,会同市州商务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
平台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与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车后,买方应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或扫描件,并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咨询热线:400-140-2188,各市州咨询电话见平台告知。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省商务厅
网址:https://sw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405/t20240529_52205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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