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以及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人才认定材料;
(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入户地址材料。迁入人员无法提供入户地址材料的,其户口可迁入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三)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创业人员提供名下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创业材料;
(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入户地址材料。
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常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或者依抚养关系投靠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夫妻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二)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与对方父母相互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以及在民警见证下由父母签署的同意入户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生效证明书;对于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申请人声明材料。
(三)父母双亡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
3.被抚养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及其生效证明书等可以证明抚养关系的材料。
户口迁移有随迁人员的,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户口迁移需对申请入户的迁入人员居住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及说明:
(一)入户地址材料:
1.属单位房屋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人出具的无偿居住情况说明,并由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创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工作调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人、用人单位出具的无偿居住情况说明等:
1.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以及购房发票、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按揭贷款合同等。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准建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未能或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书面情况说明。
2.属单位房产或租赁或无偿居住的,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地址材料。
3.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为主迁人的,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同意入户声明书。
(四)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合法自建住宅,必须是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房产,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
(五)每一独立产权住宅房屋,原则上只能立为1户;房屋产权共有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材料,每一产权人可以立1户。
(六)子女作为随迁人的,包括未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八)设立集体户条件以及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办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入户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申请人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件(明)材料,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户口迁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对户口迁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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