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喜食品案10人获刑(被冤判的上海福喜事件)
2022-06-27 05:36:28 佚名 【 字体:大 中 小 】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辞判处两家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秃疤。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秃疤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赶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5年12月28、2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院充沛闻取了控辩双方的建议,对涉案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查明了相关犯罪事实,并闻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辞担任上海福喜厂长、准备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 军、张广喜、薛洪萍分辞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辞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 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准备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请求,被 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归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心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潞傍销售或作为原料 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例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胜公司订购,用小牛排原料生产冷冻腌制小牛排,并已尽成解冻、注射、滚揉等主要生产加工程序,后因 百胜公司忽然终止订单,上述小牛排经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定了180天保质期。2014年2月至3月间,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李亚军组织、 指挥,由张广喜调度生产,河北福喜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12个月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又如,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据杨、贺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陆秋艳制定、下达生产准备,由胡骏组织、指挥,由刘立杰 调度生产,张晖安欧适量部门更改保质期并检测放行,将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腌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365天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光阴内,两家公司又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归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主意予以生产、销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准备变幻,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 述食品放入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调度生产,上海福喜将该批超过冰鲜 保质期的原料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法院以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归收食品在名称、界定、处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此案中烟熏风味肉饼等在售出 后被采购商百胜公司退归,符合归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确规定,禁止用归收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并销售。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保质期作了具体规定,并 为食品格业所明知。断定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允诺。保质期一经断定,不得随意更改。涉案冷冻腌制小牛排等,已经过解冻、注射、滚揉 等生产加工程序,添加了全蛋液等辅料,两被告单位将其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置了180天期限,且在管理系统内标注为保质期。然而在遭到退货或终止订单 后,两被告单位不顾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重新拆封生产,并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为显然违抗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用归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请求的食品范畴。而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又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惊险”等请求。因此,用归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 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满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此案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10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本应严厉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尽职,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归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 指令、组织、指挥、调度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已部分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主观故意。辩方关于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较小,生产符合企业内部生产流程等理由,不应作为被告单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 理由。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辞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抗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 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 万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罚。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 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辞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嘉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辞判处上海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河北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杨立群有期秃疤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驱 逐出境;贺业政有期秃疤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陆秋艳有期秃疤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杜平有期秃疤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 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胡骏有期秃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刘立杰有期秃疤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张晖有期秃疤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 处罚金四万元;李亚军有期秃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张广喜有期秃疤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薛洪萍有期秃疤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 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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