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付标准
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发生的符合医保结付规定的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
1. 恶性肿瘤(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比例结付: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35万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保人员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参保人员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43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
3. 老年性白内障的治疗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4.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5.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10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6.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7. 肺结核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治疗费用,分别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9. 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每一医保结算年度可按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分别为:0-6岁2.2万元,7-13岁2.9万元,14-18岁3.6万元。在核定的限额内且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自费比例为1的特殊治疗食品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剩余30%进个人自费。
苏州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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